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同时卖方要带上行驶证、登记证书、双方身份证去当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缴二手车交易税。
一、暂住证办理条件
暂住证办理条件:外地人员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二、户口注销死亡原因错误怎么修改
需要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死亡恢复,恢复户口以后再重新将户口进行死亡注销。1、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3、死亡户口注销程序:第十三条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予以办理注销手续。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第十四条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申报义务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件,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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