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哪些需要复印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4.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二、去民政局离婚的流程
协议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6.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办理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办理离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需要具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已订立离婚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等条件;
2.诉讼离婚,需要具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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