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用于展业的经营支出,依法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因此,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搞假代理,对其自行办理的保险业务,也以代理人名义或者经纪人名义支取代理手续费或者经纪人佣金,以增加保险公司税前列支的数额,开设小金库。这是违反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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