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的,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过错推定这类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按照其他国家的传统,过错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是替代责任。在法国,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转实际上就是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前者称为对人的替代责任,后者称为对物的颠倒是替代责任。据此可以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就是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是:
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仅能证明有损害存在,而不能证明何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
2.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映。
就是说,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有某种特殊的抗辩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有过错。
3.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制。
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由于抗辩事由是严格限制的,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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