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即被告方户口所在地;如果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但是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例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案件,都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去哪里起诉离婚?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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