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结果由债务人承受,而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结果则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由债务人承受。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法 律 依 据 : 国 际 通 说 与 各 国 法 律 规 定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代位权制度是通行的,而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代位权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在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卖方在合同中已同意除外。
2. 《联合国国际私法公约》第22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在跨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即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向被告主张权利。
3. 各国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24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1条则详细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债权人的范围、代位权的范围、代位权行使的程序等。
综合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而各国法律在具体实施中也有所差异。在代位权制度的运用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但各国法律在具体实施中也有所差异。在代位权制度的运用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