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之成立与否,并不仅仅以转发次数作为唯一考量标准。
通常情况下,若同一诽谤性质的信息在实际上被点击或浏览的次数超过了五千次,或者其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便有可能被视为情节较为恶劣,涉嫌构成诽谤犯罪。
然而,此乃仅供参考之标准,实则应进一步结合信息的具体内容、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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