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对不同程度的外伤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包括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厘米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这些标准旨在对不同程度的外伤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于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治疗和护理。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厘米以上。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以上。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以上。
面部创口或瘢痕长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面部创口或瘢痕长度在四厘米以上八厘米以下的,应当认定为高度危险性行为。同时,《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前款规定,致使他人遭受严重人身损害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若面部创口或瘢痕长度在四厘米以上八厘米以下,则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头皮创口或瘢痕,还是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多个创口或瘢痕,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瘢痕,口唇全层裂创,耳廓创口或瘢痕,如果长度累计达到20.0厘米以上,都可能构成高度危险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应该重视自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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