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不同的部位轻伤要求的创口长度是不一样的。头部创口长度超过8厘米就构成轻伤二级,致人面部创口长度超过4.5厘米以上就涉嫌犯罪。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法医鉴定伤口怎么测量长度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因清创而延长的伤口长度不能视为损伤创口而作为鉴定伤情的依据。
因治疗所需而切除的伤肢残端不能视为损伤所致而作为鉴定伤情的依据。
凡是以容貌毁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损伤后3至6个月内进行,如肢体功能障碍。
凡是神经系统损伤,影响功能的,原则上在6至12个月内进行。
以精神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原则上待到1年后进行。
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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