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出资瑕疵应追究哪些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有:1、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股东追偿。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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