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器、管道泵,移动和增设散热器及造成其他用户室温不达标的;
(2)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的;
(3)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网蒸汽热水的;
(4)擅自占用、遮挡、封闭公共供热设施的;
(5)办理断热手续但又私自恢复用热和不缴纳热费又不断热的;
(6)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的;
(7)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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