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凡购买武汉市城区商品住房面积达120平方米或购房价达3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3人武汉市“蓝印户口”。
第八十四条由售房单位持下列证明证件向市人口控制管理办公室(江岸区车站路1号)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申请入户人员登记表和《购买商品住宅缴纳武汉市城市增容费通知单:
(一)《武汉市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二)《武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申请人明;
(四)购房交款发票;
(五)银行进帐单。
第八十五条由申请人携带下列证明证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到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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