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因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其人身自由只可被限制最多14天。如果公安机关在对拘留者进行调查之后,有必要将其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假若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申请的期限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如果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申请的期限还可以再延长至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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