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授让了电视播放发行权却没能收回全部的授权费用,为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打了一场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官司。2004年2月5日上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美影厂最终收回了欠款3.27余万美元和违约金3.27万美元。
2001年9月底,上海美影厂与他人签订了一份《电视节目播放权授让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美影厂将100集动画系列片《封神榜传奇》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电视播放发行权授让给对方,授权期限为3年,而对方则应支付授权费用4.4万美元。合同签订后,上海美影厂按约交付了片子的母带,履行了授权义务。然而,对方仅支付了部分授让款后,尚有3.27余万元美元久拖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上海美影厂便将受让人告上了法庭。
事实上,受让人之所以未能履行合同,确实也有一番苦衷。原先约定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四家电视台播映权。由于电视台播出计划变动等意外原因,实际仅卖掉一个电视台的播映权,致使他们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现金周转发生了困难。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确认。受让人的欠款应如数偿还。同时,由于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因此,上海美影厂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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