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三)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省市版权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当地颁发的。当地颁发的证书与国家颁发的证书在证书样式不同外,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文字作品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权利保证书;
(四)作品的样本(提交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五)作品说明书(需要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
(六)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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