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搜救队队员,在一次进山寻找迷路驴友的搜救中不慎摔伤,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他向搜救队申请工伤赔偿时遭到拒绝,最终只能自己承担费用。
类似这种参加公益活动负伤发生纠纷的案例近期多发,法官认为,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公益组织还不够规范,公益活动风险过大,例如,公益组织不与志愿者、服务对象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怠于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以及提供安全、医疗卫生保障等。
法官建议,本市志愿者条例应该把为志愿者缴纳保险作为强制条款写入条例,而且应该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受伤应视同工伤。只有充分保护志愿者权益,才有可能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参加到公益事业中去。
法官解释说,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活动,虽然不会与相关组织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例外条例,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志愿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工人的规定,志愿者遭遇人身伤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组织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我国志愿活动,大多是由相关单位、组织发起的,所以其有义务对帮工性质的志愿者承担赔偿义务。
无论工伤还是赔偿,说到底,是法律对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问题,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特别明确志愿者的社会属性。法官说。
法官还提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侵害的问题,也应进一步明晰权责,例如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造成志愿者损害,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公益组织应当支持并帮助受损的志愿者向相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而当志愿者伤害了服务对象时,公益组织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益组织进行赔偿后,有权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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