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宜春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宜春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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