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是否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时间:2023-07-05 22:30:17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

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侦查阶段:

《刑法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审查起诉阶段

《刑法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判阶段:

《刑法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轻伤以上的伤害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检察机关需要进行合法的批捕处理,但涉及到具体的犯罪事实认定还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相关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就赔偿的情况进行认定,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减轻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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