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逮捕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构成寻衅滋事罪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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