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法律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医疗费方面,应依据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制药、住院相关的各项费用收据、病历记录或是处方来进行确定。
其次是误工费,若受害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的根据应为其实际工资损失额;
如暂时无法获得固定收入,则需参考受害人在过去一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参照同类行业和同种工种、同等体力劳动能力人员的平均收入状况来加以衡量。
再次是伙食费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对应住院治疗天数进行赔付;
同样需注意,护理费也是另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如果护理人员具有收入,那么护理费的赔偿金额可以参照本意见中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然而,当护理人员本身不具备收入时,该部分费用则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来确定。
最后就是残疾用具费的赔偿方式,这需要基于治疗医院的证明文件或是法医学专家的意见,再结合用具使用者的年龄、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器具使用期等多重因素,按照普及化程度较高的器具价格进行估算。
至于其他条款,比如营养费,应当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到60%进行计费,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法则更为复杂,必须遵循法定的法医鉴定标准,并以案发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础数据,以此计算出自定残日期算起的20年有效期。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群,以及达到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期限将相应缩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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