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第11号消费者林某于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儿童婚姻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一次性缴纳735元,保险期满可获得1190元的婚姻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招收国内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可获得1190元的婚姻保险,保险公司每年根据登记证支付协议,教育基金为115元,孩子满22周岁即可领取。
2005年6月,林的孩子22岁多,考上了辽宁的一所大学。然而,当林某到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是林某没有被“正规”学校录取,也就是按照每年6月7日、8日、9日的考试成绩录取的大学。林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支付教育金115元。此案由旅顺口市消费者协会移送旅顺口市消费者协会。经旅顺口消费者协会调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取得国内全日制高校本科、大学生,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教育费每年到登记证。不过,该保险公司在2004年发布了一份公司文件,规定被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将不获教育费。消费者协会认为,保险公司利用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条款支持消费者投诉是不合理的。经过旅顺口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林某拿到了“教育基金”。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是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的“公司文件”消费者不知道,因此公司关于“成人高考录取学生不交教育费”的规定不起作用;二是未经消费者同意,保险公司无权变更保险合同或约定内容。1997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保险合同,但2004年,保险公司以“公司文件”的形式,改变了合同内容,规定“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不得缴纳教育费”不生效;三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林某所在学校不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符合合同中“全日制学校入学考试”的约定。但是,教育经费不支付给参加成人高考的学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不向成人高考录取学生支付教育经费”的内容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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