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3]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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