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租房申请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第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3、《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二、上海公租房申请办理地点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应当提交给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各区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详见本指南“服务方式”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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