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成本的构成具体如下:
1、物流活动中的物资消耗,主要包括电力、燃料、包装耗材,固定资产的损耗等;
2、物资在物流活动中发生的合理耗损;
3、企业为了开展物流活动的人力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福利费用等;
4、物流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与物流活动有关的办公、差旅支出;
5、用于保证物流系统运作顺畅的资金成本,包括利息、手续费等;
6、研究设计、重建与优化物流过程的费用。从财务管理过程看,由于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物流成本在具体核算时是分为流通企业物流成本和生产企业物流成本分别核算的。作为生产企业,涉及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加工组装形成产成品,然后向市场销售等环节。而作为批发企业,涉及向供货方供货、保管、根据订单发货等工作,特别是当出现退货的状况时,还有最后的商品处理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现行物流成本会计体系的缺陷
在中国现行的会计体系与方法中,物流成本不实行单独核算,而且没有显现各项物流费用,在确认、分类、分析和控制物流成本上都存在许多缺陷,企业管理人员根本无法获取企业物流成本的真实数据,也不利于物流活动成本的有效控制。
第一,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可行物流成本核算体系。按照中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还没有对物流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基本上是根据会计报表的分类方法,将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将物流成本和销售成本混在一起。如此反映的物流成本具有模糊性、分散性等特征。根据中国2001年8月颁布的《物流术语标准》的概念,物流应包括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废弃物流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对应的物流成本,而销售物流只是物流的一个环节,其物流成本充其量仅是整个物流成本的一部分。在中国现有会计报表所能体现的“物流成本”是属于显性成本,而对于隐性物流成本则没有明确的核算体系,因此也无法核算。实际上,物流成本是企业为实现物资实体的流动而耗费的经济代价,是一种使商品变贵而不追加商品使用价值的费用。物流的流动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加大,利润降低。但是由于没有对物流费用单独核算,就不能分清成本费用上升的真正原因,在成本管理中也就不能寻求降低成本的真正途径,不利于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物流成本的核算指标不规范。中国工业企业对于物流成本的核算指标没有统一的核算标准,核算指标不规范、不明确,如工业企业因采购物资而发生的外地运杂费是计入原材料成本,而市内运杂费则计入管理费用之中;仓库保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物资的运输、毁损、丢失等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销售产品发生的产品保管、运输、装卸等费用主要是计入销售费用等。
第三,现行会计方法不能满足物流一体化的要求。物流活动及其发生的许多费用常常是跨部门发生的,而现行的会计方法是将各种物流活动费用与其他活动费用混在一起归集为诸如工资、租金、折旧等形态,这种归集方法不能确认物流成本发生的责任。
第四,现行会计系统的费用分配存在问题。现-代生产特点是生产经营活动复杂,产品品种结构多样,产品生产工艺多变,经常发生调整准备,使过去费用较少的订货作业、物料搬运、物流信息系统的维护等与产量无关的物流费用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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