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房屋如果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子女且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的,则是可以要回的,对于房产来说,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就认定为所有权尚未转移可以要回。
如果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子女的,则除非子女存在下列情况,否则不能要回来: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结婚后,父母送给子女的房子,没有特别说明赠与某一方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结婚前,父母送给子女的房子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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