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介欺诈行为有:包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异地经营;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利用格式合同作出不公正的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