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请流程
申请前须进行家庭经济情况申明申请人在提交低保申请前,首先申请信息核对,并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并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应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录入成都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对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信息核对结果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信息核对通过的申请家庭,应填写并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合信息核对、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单位取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主评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材料,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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