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公司利益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再**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吕某在担任厦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时对外签署的《工程增加确认书》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公司额外支付工程款,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
吕某在签订《工程增加确认书》时明知自己工程方面不熟悉,在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先行确认的情况下,自行确认工程增加量。吕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所应当具备的审慎注意义务。
【案例二】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3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对外与猎头公司签订的CEO招聘合同是否有经过公司授权。
被上诉人费某。公司的监事,之前担任上诉人公司的董事。公司因为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即将离职,需要新的CEO.公司曾召开股东会讨论CEO的招聘事宜,同意原CEO离职,由公司大股东A公司推荐一家猎头公司但需经过原CEO的同意。被上诉人通过邮箱邮件、人才合约、公司实际支付部分费用等材料证实上诉人实际知晓并同意被上诉人代理行为。
本案中,若是被上诉人无法证实其是受公司委托,代为签署人才合约,那么其就要承担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损害公司利益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公司法》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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