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上存在嫖娼未遂的事实,但在实践中情况往往并不被视为需要受到处罚。
与刑事案件相比,治安案件的处理方式相对宽松灵活。
若并无实质性的性行为或金钱交易发生,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观上的嫖娼意图已经形成,然而实际上并未付诸实施。
在此种情况下,执法机构通常不会对当事人施以行政处罚,最多只会给予适当的教育和批评。
然而,如果当事人确实怀有嫖娼之意,且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那么这便构成了嫖娼预备。
若是在抵达目的地后,因未能看中对象而选择放弃,则可以视作是预备阶段的中断,此时通常不会受到处罚。
当然,也有可能将其评价为嫖娼中止,具体是否予以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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