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落户委托书模板
委托办理户口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委托办理的具体户口相关事项、受托人的权限以及准确的代理期限等内容,双方都应该在上面签字。受托人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落户流程
落户深圳:深圳户口迁入条件:本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除另有规定的,调干人员的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A:核准条件(一)两院院士;(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八)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十四)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B:审批条件:(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八)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员。(一)至(八)项均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C:夫妻分居条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50周岁以下,具备基本条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请引进。但是,如果另一方符合单招单调入户条件的,应通过单招单调的方式申请引进。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分居时间以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落户时间为准。
三、落户上海户口新政策
非沪籍应届生落户上海最新政策在沪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为非沪籍员工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6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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