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租赁方是无法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若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或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解除此项租赁合同。
合同协议解除则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即是需由双方当事人以平等、自愿且理智的态度进行磋商,共同决定结束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
事实上,这样做的实质效果便是在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重新建立起另外一份完整的合同,其主体内容在于废除双方曾经依据原有租赁合同所构筑起的所有联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双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于消失无踪。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