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必须共同偿还夫妻生活期间债务
1、原则上是必须共同偿还夫妻生活期间债务的。但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属于赌债、毒债等违法债务,则只需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其配偶无法定清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有哪些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3、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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