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破产分配是否有优先权
破产案件罚金不属于优先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二、什么是优先债权
对称的,次等的主张。它是指在一般债权之前可以偿还的债权。民法中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海商法中为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均为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可以在破产债权之前偿清的债权是所有优先债权。债务人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向清算组织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都是优先债权。只有在优先权要求得到还清之后,一般要求才可以得到还清。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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