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负有的义务如下: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有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业主应当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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