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责任的概念
时间:2023-06-27 14:31:11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解答: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一、空头支票算诈骗吗

分情况而定,若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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