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递送过程中的遗失责任问题,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
1.若快递包裹在揽件环节即已遗失,且未被扫描至系统,那么此种情况将归咎于收件员个人;
2.若是在快递经过扫描分拣处理但尚未发出或者并未抵达中转站之前便发生了遗失现象,那么这种情形应当由发货网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倘若快递在运输途中的中转站点遭遇遗失,显然是由该中转站负责承担损失;
4.在快递最终抵达目的城市之后,经过扫描分拣仍然发生遗失事件时,应当由此目的地的网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
第一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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