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不同于国内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七种送达方式:一是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第三,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第四,委托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第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第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从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七、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要求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进行其他诉讼。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认证手续,涉外法律文件为什么要办理认证?
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简单说,如上述案例,黄女士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澳洲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黄女士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关和我国驻澳洲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而认证则是对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及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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