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写了放弃房产,离婚后有效吗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财产放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其有效性在于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协议必须系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作出的表达。
这种表达是指行为人将产生、修改或终止他们的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的意图通过外在行为进行明确表明;签署协议的各方必须具备实施此项行为所需的行为能力。
离婚涉及到(申办离婚登记)
当事人为了设定新法律实体、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以及终止之前存在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进而自觉寻求特定法律结果之行为。
它直接关乎到行为人的权益得失;最后,如果夫妻签署的财产放弃协议符合相关法令暨行政法规,且未侵犯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协议便具有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女方离婚后房照改成自己名字了,卖房还需要前夫签字吗
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必须经过原配丈夫的许可方可实行;反之,那些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内的事项则毋庸置疑地可以自由处理而无需顾及前夫的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是受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法律条文保护和调整的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全部财富。
所谓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特指的是从新人喜结连理之日起直到其中一方生命终止或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的那段漫长时光,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任何财物,除了双方事先设定的特殊规定之外,都将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双方应对共同所有的这些宝贵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且不可越过法律界限。
针对夫妻一方向夫妻共有的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就如同处理自己的个人事务如出一辙,同样也需征得另一半的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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