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明聪(别名朋从),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陈李村小朱组2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7)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聪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7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费银星、贾庆明、吴小利、张智、梁少臣、费银光、孙景佳(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车在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至金山村密平路段,将事主裴营驾驶的货车拦截,持砍刀、镐把等物相威胁,并将货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砸碎,抢走乘车人孙秀忠人民币1000元及“东信”EG309C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34元);抢走裴营人民币50元及“TCL”728型手机1部、电池2块(共价值人民币390元);抢走乘车人祝玉英人民币30元及“科建”BL100M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06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贾庆明、孙景佳、费银光、吴小利、张智经预谋后,驾车在密平路东邵渠太保庄路口南侧500米处,以车被别为由,将事主孟广世、尚延宗驾驶的货车拦截,持砍刀、镐把等物相威胁,抢走孟广世人民币4670元及“托普”A10型灰色翻盖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2元);抢走尚延宗人民币130元及“联想”黑色直板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81元)。
3、2006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贾庆明、费银光、吴小利、张智经预谋后,携带砍刀、镐把等物,驾车在密云县东邵渠镇密平路,将事主王立国、陶万斌的货车拦截后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将该车的大灯及挡风玻璃砸坏,抢走王立国人民币4700元及“首信”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2元);抢走陶万斌“南方高科”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30元)。
4、2006年7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费银星、费银光、张智、吴小利经预谋后,驾车在顺义区陈各庄村东侧木燕路,以查车为由,将事主项玉堂、孙守印驾驶的大货车拦截,持砍刀、镐把等物相威胁,抢走项玉堂人民币8830元及“三星”T108型银灰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8元);抢走孙守印人民币140元及“三星”S600型黑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
5、2006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费银光、梁少臣、张智、吴小利经事先预谋,驾车在顺义区荣各庄路口东侧木燕路,以查车为由,将事主李兴合、李兴山驾驶的白色福田货车拦截后,用砍刀、镐把等物将该车的挡风玻璃及车灯等砸碎,并对李兴合、李兴山进行殴打,致李兴合轻伤;李兴山轻微伤(偏重),因李兴合、李兴山强烈反抗,朱明聪等人未能夺取到财物。
6、2006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明聪伙同费银光、梁少臣、张智、吴小利经预谋,驾车在河北省蓟县马平公路罗庄子泥河村东200米处,将事主朱玉良、单忠驾驶的白色货车拦截后,持砍刀、镐把等物相威胁,抢走朱玉良的“诺基亚”322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20元);抢走单忠人民币1200元及“摩托罗拉”2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
2007年3月26日,被告人朱明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秀忠、裴营、祝玉英、孟广世、尚延宗、王立国、陶万斌、项玉堂、孙守印、李兴合、李兴山、朱玉良、单忠的陈述,同案人吴小利、张智、梁少臣、贾庆明、费银星、费银光、孙景佳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相应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聪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朱明聪自动认罪,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明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明聪抢劫所得财物折价人民币二万七千零七十七元,退赔事主(退赔孙秀忠1834元、裴营440元、祝玉英530元、孟广世5062元、尚延宗1111元、王立国4912元、陶万斌1530元、项玉堂9098元、孙守印240元、朱玉良1020元、单忠1300元;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汇文
人民陪审员吴福顺
人民陪审员秦富云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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