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和诉讼和实际联系的角度来看,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被告住所法院管辖。目的地是指客人、货物运输的最终到达地。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完成的。例如,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可能采用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道路运输有道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区别。如果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可能会出现一般法院管辖还是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是(1)采用单一运输工具,根据运输工具确定管辖法院,例如采用水运输,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采用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3)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输和铁路运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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