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公务员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培训管理,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第77号省政府令),现就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的使用范围和对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教育的有效记录和证明。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依照管理人员)。
二、证书的印制和发放。证书由省人事厅印制,未经授权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证书统一式样,分省、市、县三级发放,人手一册,全省通用。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依照管理人员)证书的发放;市、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员(依照管理人员)证书的发放。其他机构不再发放培训证书。公务员培训证书应贴本人免冠正面照片并在照片上统一加盖发证单位钢印。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
三、证书的编号。证书的编号统一使用公务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
四、证书的登记与使用
公务员(依照管理人员)参加由省人事厅确认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举办的四类培训时,须将证书上交培训基地。公务员学完相应规定的培训课程,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培训基地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时和成绩,加盖培训基地公章。培训基地对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学员,应按人填写《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对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应将参训学员的名单及成绩分别按派出单位填写《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汇总表》交公务员发证单位,并由发证单位登入《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一览表》,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务员(依照管理人员)参加其他培训合格后由发证单位负责登记。
五、证书的更换。证书登记满册后,凭原证到发证单位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证书损坏或遗失,由发证单位核实后补发。证书更换后原编号不变。
六、证书的检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证书实行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况,由检查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加强公务员培训证书的管理是抓好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证书的发放、登记、使用等管理工作,切实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乱制证现象,确保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003年12月31日前,各发证单位应负责组织所管辖的单位对所有发证对象进行逐一造册登记核对。对原先已有证书的,由各单位统一收取,更改编号(新编号直接更改在原编号上方);对尚未持有证书的,由各单位统一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办证,做到人手一册。各发证单位要将本单位所管辖的所有发证对象2002年7月1日以后的培训情况录入福建省人事信息系统人员基本情况表培训教育栏(未采用人事信息系统的,要逐人填写《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一览表》),统一掌握其受培训情况,作为加强培训工作管理的基本依据。今后,对经规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按照证书发放管辖权限由发证单位负责发证。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与使用的通知》(闽人教[199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2、《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汇总表》
3、《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一览表》
(另:附件请在下载中心下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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