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7:00:23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地、州)、林区、省直管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根据《暂行办法》中有关认定标准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为保证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由省人事厅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并实地考查。评审活动将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网络的建立与健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与保证。为使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经县级以上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以国家公务员培训为主要任务或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的部分干部学校、培训中心。

二、认定标准

1、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必须是隶属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学实体。

2、有正常的培训任务和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范围:省级培训基地须有30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和1500人以上的培训任务;市(地、州)级培训基地须有20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和1000人以上的培训任务;县(市)级培训基地须有15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和500人以上的培训任务。

3、有一支与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以兼为主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4、有可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相对固定用于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教室与宿舍。

5、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6、有比较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认定审批

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中的要求,省人事厅为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审批机关。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1、省直培训机构申请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然后报省人事厅考核审批。

2、市(地、州)培训机构申请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地、州)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培训机构报市(地、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3、经省人事厅认定或授权认定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将颁发统一的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资格认定证书》,并承担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

4、对已认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评审制度。审批机关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公务员培训资格。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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