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有:
一、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行政投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版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仲裁。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在环境侵权救济上的不足
目前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主要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但由于环境侵权自身的特点,适用民事侵权救济有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一是环境污染具有损害范围广、受害人数的众多性以及侵权状态的继续性等特点,造成环境损害的范围难以确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的难以计算;二是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累积性、间接性,环境损害的结果是长时间、间接作用造成的,有可能导致侵权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法全部确定。三是民事救济属于事后救济,有一定的滞后性,诉讼时效有限。四是民事赔偿有限,尽管民事赔偿实行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往往超出污染责任人赔偿的能力范围。民事救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通过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民事侵权救济的不足进行弥补,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不可能使污染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一是责任保险制度属于限额赔偿。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付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这决定了保险人在订约时无法确切预测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所以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2二是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即选择任意保险或是强制保险也会影响该制度的效果。
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始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是指由致害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并由他们为主体组成民间的基金会,或者由政府以征收环境费(包括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等特别费、税收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的损害补偿基金,3并设立相应的救济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这一制度,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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