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专业机构推荐
时间:2023-07-02 09:44:19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然,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并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通常作为仲裁条款出现在合同中;二是在发生争议后达成的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两种仲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刘某某与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雷某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某一次性付清房款,雷某某收到房款后协助刘某某过户。刘某某依约向雷某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在过户前雷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而雷某某与蒋某某是夫妻,虽然合同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登记在雷某某名下,必须要有雷某某与蒋某某的签字才能过户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我所接受了刘某某的委托,由我办理此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办案心得:

办理此类既涉及民事又涉及刑事的案件,如果两个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一般要等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先提起民事诉讼的话,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风险,也就是既使原告胜诉也是有可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让当事人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同时要了解此类案件公证的相关程序。

裁判结果

律师办案记录:

1、本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由我办理该案。与当事人签订特别授权委托书

2、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得出本案是因被告违约而引起,所以我们立即准备好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违约之诉。

3、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们又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之所以不能依约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是被告夫妻共同所有,而被告却因涉嫌犯罪被刑拘。所以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也无法协助被告完成过户手续。

4、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再等被告的刑事判决,等刑事判决结束后,由我们委托公证机关到被告关押场所去办理被告授权其妻子由其妻子全权办理房屋过户的公证。

5、最后,拿着公证书和判决书,由原告和被告的妻子一起在房交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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