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因历史原因变成了一般纳税人。已经几年没有销售,现在是主营工程收入。日前在工程地发生笔设备租赁业务。
请问我们该在公司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完税?“营改增”这块业务我们是否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计税方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营改增”应税服务,如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如果该设备属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发生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如果该设备不属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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