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哪个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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