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还应遵守公安部有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自觉服从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机关委托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监管、教育。
2.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的权利;不得享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不得享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当然不能行使。只有在执行期满,罪犯被恢复政治权利以后,才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算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针对触犯了刑事法律的一种处罚,犯罪主体在服役期间会失去相关的政治权利,也即失去作为一个公民所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若是其服役期满而被释放,那么在被释放时起,就恢复相关的政治权利,但是不得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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