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消解目前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剥夺政治权类社区服刑人员所面临的困境,笔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以下两个解决路径,谨供参考。
1、建议将剥夺政治权利排除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目前,全国人大委员会正在运量修改《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内容也在增补内容之中。笔者个人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刑、资格刑。无论是它的性质、内容,还是现有矫正机构的执行方式、执行力度都不适合和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类型一起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不合适的,从更深层面剖析,牵扯到一定层面的人权问题。应将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移交公安机关监管,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第54条的规定,紧紧围绕政治权利、资格权利的行使去进行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机关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问题进行合法、合理、合实际的归位。
2、如果上级机关从全盘考虑,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确有必要放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笔者建议,利用社区矫正尚在试点阶段,各项制度正在不断修正完善之际,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制度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规定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主刑执行完毕的时候,其所在的监所必须提前进行社区矫正入矫教育,告知他们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义务,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将相关文书送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目前,我区接到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从安置帮教机构中移转过来的,难免因为移交环节错误导致时间延误,脱漏管情况的出现。
二是根据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政治资格刑的特点,制定区别与其他社区矫正类型的监管内容。例如,如果在监所执行主刑期间,已经接收了劳动改造,那么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是不是还需要规定每个月12个小时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外出离开所在的县(市、区),是不是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是不是违背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基本法理?诸多问题,都是值得去探讨的。另外,在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监管主体之后,如何去监督剥夺政治权利犯人不行使选举权,不履行政治权利,不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去监督?这些问题又是亟待上级立法机关去回答的。
三是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奖惩权。如何改变现行矫正机构对待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无能为力、没有办法的现状,在现有的表扬,记功,警告,记过等现有的行政奖惩措施之外,能不能进行新的奖惩探索,比如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公安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大对不服从管理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治安处罚的力度。四是提高剥夺政治权利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使社会大众认识到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法律惩罚,是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严肃性、不可违反性。所有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都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自觉履行各项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后果。社区中的其他居民都能够养成自觉的监督意识,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进行监督教育,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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