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争议案件中,若涉及到中间机构的角色与作用,而该中间机构并未出庭提供证词支持的话,您作为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请求法官允许您保全相关的证据资源,或者考虑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以供证明。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如果得到批准,该中间机构便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多种方式来为您提供证词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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