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补办收养公证有限制吗
1、补办收养公证有限制。要办理收养公证,首先收养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此外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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